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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的通知》
作者:
税委会【…
文章来源:
关税税则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43:22
海关
总署、外经贸部: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第六条的规定,并经
国务院
批准,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
日本
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
关税
。
请海关总署通知各地
海关
执行。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
关税
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WTO估价协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条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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