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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30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56号
  【发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2006-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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