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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税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8: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附件1

 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X5021XZHEBG

合计

189

63

53

23

33

17

北京

1

O

O

l

O

O

河北

11

2

2

4

2

1

山西

8

0

4

3

1

O

内蒙古

32

10

6

6

6

4

内蒙古

兴安岭林

管局

5

O

O

5

O

O

江苏

 2

O

1

O

O

1

浙江

20

8

6

2

4

O

福建

10

7

3

0

O

O

江西

 5 

5

O

0

O

O

山东

9

2

5

0

2

O

四川

14

7

1

O

6

O

重庆

 5 

5

O

O

0

0

云南

35

15

10

O

8

2

青海

4

O

0

O

4

O

宁夏

3

2

O

O

O

1

新疆

25

O

15

2

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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