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
税务机关参考同类
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
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
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房产;
二、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房产;
五、经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
房产所在地的
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抄送
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
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
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
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
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抄送
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
│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 辆 税 额 表
┌────┬──────┬────────┬────────┬───────┐
│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
│ 动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 │
│ 车 │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20元至60元 │ │
│ │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32元至80元 │ │
├────┼──────┼────────┼────────┼───────┤
│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轮车及│
│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4元至32元 │
其他人力拖行│
│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2元至4元 │ 车辆 │
│ 车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