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保税区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措施
根据
国务院关于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一、
海关关税优惠政策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
保税区运往境外以及在区内流转的货物,免征
关税及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2、区内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
其他基建物资,免征
关税及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3、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4、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5、区内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
关税和出口
增值税。
二、税收方面的优惠
6、外商投资生产性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计征。
7、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
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8、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产,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五年内免征
房产税。企业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经
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免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9、企业从非
保税区购进货物出境或加工后再出境,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可由区内企业办理
出口退税手续。
10、对区内投资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对保税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或高新科技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
保税区管委会的重点项目扶持金。
三、业务运作方面的优惠
11、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通关实行进出境备案制。
12、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所需料件,不实行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可以采用区内自行加工、委托区内企业加工,部分加工环节可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等形式。
13、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运入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和运入
保税区储存的货物,以及在区内加工后运往境外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14、境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成立贸易公司,从事转口贸易、区内贸易、
保税区之间企业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之间的贸易及各类中介代理业务。
15、允许企业买断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产品出口,向非
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销售进口物品。
16、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允许企业在保税仓库内对保税货物进行改换包装、分级、刷贴标签、分装等简单加工。
17、区内企业可以从事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物流服务、货代服务、商品展销、信息咨询、
电子商务、物业评估与代理、
会计服务、投资顾问、售后服务等业务。
四、金融、
外汇及其它方面的优惠
18、经中国
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
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9、区内中外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
外汇现汇帐户。
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可以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只需办理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
20、区内企业既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经常项目下的
外汇和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