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简化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手续,我局决定改进立项申请审批办法。即: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填报由我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我局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后生效,不再办理原立项审批手续。 有关申报材料仍按《京国资估字(1992)157号文件》的规定要求附上: 一、与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有关的主管部门批件、项目建议书、意向书等。 二、反映企业近期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所委托评估机构的文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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