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
税制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 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94)财工字第4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条例以及国家有关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
税制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其中购进免税的农业产品,应根据其买价和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2、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后作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阁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扣除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的余额,交纳增值税。但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外中抵扣,应从进项税额外中转出,作出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3、企业1994年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在进行全面清理。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转作特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 4、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纳税额外后确定。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以及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按规定实行简易办法的,销售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后确定。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按受劳务以及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财务处理,仍按分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关于各项建设
基金的财务处理 1、经
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一律纳入销售统一核算,并单独反映。 2、各项建设基金纳入销售统一核算后,应单独计算应交的
增值税(或
营业税)、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税,企业扣除以上税金后的部分转作建设
基金处理。 三、关于企业交纳
营业税、
消费税、
资源税的财务处理 1、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交纳的营业税,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等;但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
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
无形资产按稍售额计算的
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营业支出等。 2、企业生产应交消费税的产品,在销售时将应交消费税额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但企业将应交消费税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性开支等其他方面的,应按照应交
消费税额视其用途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建工程成本或者
其他关支出。 3、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资源税,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按规定纳的
资源税,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四、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衔接 1、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属于购建
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起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2、企业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按
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后,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
财政机关根据部规定的范围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具体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