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
工作,结合今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职能的变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4)财办字第2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
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已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包括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务管理在内的
财政职能。1994年度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审批,地方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今年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职能的变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三、199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为国有企业。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地方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各地财政厅(局)审核汇总上报。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
税制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的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以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按国家规定缴纳
增值税的企业,应对1994年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待扣税金,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财务统一规定处理;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扣税金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五、企业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
工作。对逾期的应收账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催收,对确应列作坏账损失的,中央级企业每笔损失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报财政部审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按规定列作坏账损失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级企业的坏账损失处理由地方财政部门决定。企业因被投资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在报经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投资损失处理。 六、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限额应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掌握业务招待费列支数额的营业收入中,如有缴纳
增值税的收入,应是不含税的收入。 七、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防止企业潜亏。 八、根据
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税字第04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再退还所得税。 九、企业对外投资应按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转作投资收益,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按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核算,但按实际分回的利润进行税务处理。有关投资收益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09号《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 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方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 根据劳动部、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劳部发[1994]164号《关于1994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
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企业, 可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内,按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4] 297号文所分档次,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劳动部和
财政部批准后,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含量系数。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自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劳部发[1994]164号文的精神执行。 实行百元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