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全面反映外贸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
组织领导,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和核算方法,帮助企业解决在编报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级外贸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则”、“两制”,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会规章,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 二、正确核算、计量企业资产 1.企业的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对象和手段,是企业赖以生存和获取收益的经济资源,正确核算、计量企业资产,对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彻底清查各项
货币资金及帐外资金。外贸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加强
银行存款未达帐项的审核清理,逐笔查明原因。同时,要加强对外埠款等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对帐外资金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及财政部、
审计署、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精神,对未列入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的,应认真进行自我补查。对自我补查资金的有关
会计处理, 按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6号)执行。 2.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外贸企业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外贸企业以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理顺和明晰兴办企业与原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严格分离企业资产,包括经营用资产和非经营用资产,划清债权、债务。外贸企业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
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兴办企业,与兴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等经济活动,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对用于投资、出租的资产价值,必须经法定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有关财务处理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2号)执行。 各级外贸企业必须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未经财政机关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现有财务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3.全面清查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外贸企业进行建设项目清查时,对企业因市政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移民等原因拆迁的房屋等不动产,可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专户管理,收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的拆迁补偿款项可以在其它应付款专户核算,待新购建
固定资产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再将拆迁的不动产损益净额和拆迁补偿款扣除补偿职工个人费用后的差额调整企业资本公积。 4.继续做好历年境内、外投资情况的清查
工作。为完整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和维护
所有者权益,外贸企业对过去通过各类途径形成的帐外投资必须逐笔清理核实。在清理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而且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并按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和按出资比例或
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相应调整本企业的长期投资帐户;对不具有控股权的投资,除核实本企业实际出资额外,还应该实和追索投资后应分得的收益。 为综合反映外贸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外贸企业应按照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
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编制企业合并
会计报表。根据商品流通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具有控股权的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鉴于目前外贸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历史状况,为便于执行,对外贸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投资损益单独反映,在合并报表时仅合并国内投资损益部分,境外投资部分仍按原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 5.必须有效地控制企业资产损失。各级外贸企业对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等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处理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
财政部 《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
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5]448号)规定的程序、依据和权限进行处理,对超过企业自行处理损失权限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6.加强企业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管理。根据
国务院有关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
出口退税率。各级外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严格按
财政部《关于调低
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蠖ǖ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