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7)财商字第43号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的财务
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 附件:关于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的
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的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立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财务预算申报和审批制度。各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总行请于每年 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同时应报送全行资金计划情况表。 二、
财政部根据各总行上报的财务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要求,以及《金融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的规定,于 3月底之前将
财务计划批复各总行。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预交财政、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
无形资产,下同)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 5个计划指标。 三、加强费用支出控制,
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 ×100% 营业收入 业务管理费按《金融
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 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四、根据《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各总行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各总行的欠交或超交一律在下年预交
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五、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的贷款和省分行、总行直接发放的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