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97)财商字第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花的财务管理,
财政部、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抄送:
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花)公司,各代储 企业,中华棉花总公司。 附件:国家储备棉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国家储备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棉
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章 储备资金 第三条 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国拨资金由财政部委托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承担储备任务的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规定集中掌握使用。 第五条 国拨资金除为战备储备库安排少量铺底资金外,全部用于棉花储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棉霉烂变质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减少国拨资金。对因不可抗力使储备棉受到损失的,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承储单位逐级上报,经
财政部、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核实后,予以核销,冲减国拨资金。 第六条 国家储备棉实行统一保险。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费从国家储备棉费用补贴中列支。 第七条 国拨资金与所需全部储备资金的差额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花计划向当地农业发展
银行申请国家储备棉花专项贷款。 第三章 利息和费用 第八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