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财基字[1999]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计委,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国有投资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 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和特点,我们制定了《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抄送:国家
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
人民银行、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附件: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
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
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
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 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
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筹集资金, 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 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
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 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全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 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
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
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 未满1年的,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 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 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账准备金。 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 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余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 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
担保,须报主管
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
其他营业收入;
担保损失计入
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
固定资产购建, 上报年度
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
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
固定资产折旧。 (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
宣传费在全年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