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财政宏观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企业财务快报制度进行改革,并选择部分省市先行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快报名称将现《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更名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指标月报》。 (二)扩大编报范围 1.保留现已纳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目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继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2.将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编报范围。根据原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
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
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试点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各试点地区除按上述标准向财政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外,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一定的标准,确定本地区的快报编报范围。自身确定标准纳入快报范围的企业快报只报送本地区财政部门,不纳入财政部编报范围。 (三)实行新的快报指标体系根据新的快报功能,我部设计了适合试点企业的财务会计月报指标体系,突出财政特色,以满足财政宏观管理的实际需要。新的快报指标体系以企业利润、税收指标为主体,辅助以社会管理指标(详见附件1:《企业财务
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 (四)中央驻地方企业有关信息由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中央驻试点省市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报送快报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二、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编报要求 (一)经研究,确定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青海、
新疆等省、区、市为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单位。 (二)全国各省市(包括试点省市和非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要继续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快报。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单独向
财政部企业司报送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 (三)列入编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要按月填报《企业财务
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快报指标说明及填报要求详见《2004年企业主要
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附件2)和《企业代码编制规定》(附件3)。 (四)列入快报试点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快报外,要同时报送文字材料,对企业财务的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简要分析和说明。 (五)试点省市财政厅(局)要对本地区非国有企业财务总体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和新的走向作分析和说明,在报送汇总报表的同时上报文字分析材料。 (六)试点省市非国有企业的当月财务快报数据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9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文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11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非国有企业报送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的时间由试点省市财政厅(局)确定。 (七)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改革工作,除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快报工作外,要积极配合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
工作。中央企业驻试点省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抄送企业财务快报指标。 三、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的
组织 (一)试点省市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把快报试点
工作作为当前企业
财务管理的重要
工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