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反映企业在规定日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截止到规定日期为止的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在实际
工作中,有些交易或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而且这些交易或事项对企业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使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就必须评价这些交易或事项,以确定这些交易或事项是否应调整将要报出的报告期的财务报告,或仅仅在附注中进行说明即可,以便使用者能够获取与公布日最为相关的可以利用的信息。《企业
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本准则)正是规范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由于本准则是在
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涉及的都是股份制企业。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会计处理和附注说明,股份制企业原来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会计制度》分别香港上市企业和
其他股份制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
股票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
股票香港上市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2财会字第58号)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了定义,并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的规定相类似;但对除此之外的
其他股份制企业,没有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没有规定处理方法,实务中对发生的以前年度事项,没有划分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事项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后事项的界限,即无论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或报出后所发生的以前年度事项,均作为本年发生数,反映在本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对仅仅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调整,处理方法也不尽统一,有的作为本年度利润分配处理,有的调整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对涉及的以前年度事项,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会计报表上也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反映。1998年修订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提及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规定了与本准则相同的处理方法,统一了包括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方法。 (一)关于定义的说明 在制定本准则的过程中,起初我们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后来考虑到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根据《公
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不仅仅是会计报表,而是包括会计报表在内的一整套系统完整的财务报告,仅仅将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界限不太准确,实际上也不存在
上市公司单独批准
会计报表报出的情况。因此,我们采用了"财务报告"来代替"
会计报表",这也与《公
司法》的要求相符合。 进一步说,财务报告通常是由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向企业的外部公布,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
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由于准则的实施范围确定在上市公司内,"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也就顺理成章地定义为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这里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应为股东大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实际上,根据《公
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经董事会批准报出,在对外公布的同时,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包括两类:一类是就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追加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作出新的估计,在本准则中称为调整事项;另一类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但为了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变动,需要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本准则中称为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利和不利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有关定义中,明确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有利的或不利的事项,但在本准则中未指明,这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无论是有利还是不利事项,均应按同一原则处理,无需单独指明。在我们研究的
其他国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