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称本准则)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国有企业有意施行的,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本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
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本准则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此外,随着以高新技术创新为原动力的新经济浪潮对全球经济的影响的不断扩大,国际会计界纷纷要求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的国际协调。因此,以我国已有的关于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规范为基础,吸收借鉴国际会计
准则研究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制定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二)本准则的制定过程 1993年初,财政部立项制定无形资产准则,并相应地成立了项目组。1994年12月,项目组完成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广泛地征求意见。在分析、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于1996年12月形成《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草案)》。随后两年间,在
无形资产会计规范方面,国际会计准则和
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均有较快发展。1998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正式公布了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即《国际
会计准则第38号--
无形资产》(下称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1997年,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
无形资产)》(以下简称
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此外,
美国财务
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在加紧研究制定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在注意吸收借鉴
无形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及
其他国家相关
会计准则的基础上,
财政部对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草案作了一些调整,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对外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二、定义 我国《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和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会计准则对
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完全相同。 我国《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
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商标权、商誉等"。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如下:"
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
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香港
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
会计实务公告第29号--无形资产》也有与之相同的做法。
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认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且企业通过法定权利等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长期资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9年9月7日公布的一份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征求意见稿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认为,商誉属于无形资产。 从以上各种表述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定义存在的差异集中在商誉应否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将商誉排除在
无形资产核算范围以外,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已涉及商誉。
英国会计准则也没有将商誉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在它看来,商誉是一类特殊的资产,即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相比,商誉有特殊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
英国,商誉和
无形资产是放在同一项
会计准则中规范的。我国和
美国一直以来就是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核算的。 在本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曾就商誉应否纳入无形资产范围进行核算和披露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商誉应作为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和反映,只有极少数意见持不同观点。赞同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核算的主要理由在于,在我国商誉一直是作为
无形资产对待的.实务中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反对者认为,我们应该与
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既然
国际会计准则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核算范围,我国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也应将其排除。 本准则认为,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与
其他无形资产具有相似的特征,而且长期以来我国
会计实务中就是将商誉作为
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和反映的,因而无须将其与
其他无形资产分开来核算;其次,虽然
会计实务中商誉主要与企业合并联系在一起(自创商誉不予确认),但这与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并无矛盾之处,因为将商誉视作无形资产的一部分的同时,可以将其排除出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范围。 除商誉外,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定义时,本准则还注意考察了无形资产的如下基本特征:第一,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而不包括长期应收款项等"无形"资产;第二,
无形资产为企业服务的周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