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会计准则--租赁》已于2001年1月18日公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我国租赁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及其意义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兴起了以融资租赁为主要目的的现代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和
日本东方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创建了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国家物资局共同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属非
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在我国的诞生和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壮大,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5家、信托投资公司239家、财务公司8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共计370多家。这些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传统融资租赁(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交易、委托租赁、厂商融资租赁、结构共享式租赁、联合租赁等,并兼营经营租赁业务。 另外,据不完全
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实物租赁公司1000多家,这类公司主要从事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钢模板、通用设备、
建筑施工
机械、医疗设备、各类汽车、电脑、办公设备、电视、音像制品、健身器材和儿童用品等,有些租赁公司正在探索闲置厂房设备的整体租赁。租赁标的物的价值相差很大,有上千万元的大型设备,也有小至不足百元的普通百姓的日用消费品。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金融租赁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将面临严峻挑战。根据有关协议,中国加入WTO五年后,将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人民币业务,包括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开展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目前,在我国已有IBM、CIT等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租赁公司。这些租赁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操作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对中国的租赁业已日益构成挑战。 为了规范租赁业的发展,中国人民
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以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发布了《金融租赁
公司管理办法》。目前,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正在根据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整顿和重组。在会计规范方面,本准则发布之前,对出租人的会计核算规定主要体现在《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中,承租人的有关核算业务则未有系统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租赁业务的
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
财政部于1993年1月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租赁会计准则。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本准则于2000年1月18日正式发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 租赁
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即法律、税务、监管和会计),有利于租赁业的风险防范和租赁市场培育,同时在
会计处理上也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为租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良好的会计规范。 二、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租赁是一类特殊的业务事项,从这个角度看,租赁
会计准则属于特殊业务准则,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特殊业务准则,而带有特殊行业准则的特征。其业务的特殊性,主要是从承租人的角度而言,不同于企业的
固定资产、存货、应收款项等共同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行业的特殊性,主要是从出租人的角度而言,租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无论是其业务范围还是经营方式等都与
其他工商企业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会计核算有独特之处。 鉴于这种考虑,租赁
会计准则作为一个特殊业务准则,分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承租人的有关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又从一个特殊行业准则的角度,对租赁公司这一特殊行业的基本业务的
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在实务中,以租赁形式存在的业务名目繁多,对哪些业务应纳入租赁
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这一问题,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和
美国、
英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
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不涉及下列特殊的租赁业务: (1)开采或使用
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
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
专利和
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原因在于上述协议虽然类似于租赁协议,但和一般的租赁协议在租赁标的物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第一类业务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开采或使用,涉及的是开采权或使用权,这一事项比较特殊,世界各国都还处于研究过程之中,因此在租赁准则中暂不涉及;第二类业务主要涉及
著作权、
专利权等
无形资产,有关的
会计处理在有关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规范。 根据调查,目前我国
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
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采或使用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