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本准则")已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施行。借款费用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广大企业采用的是统收统支的财务体制,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企业完成的利润全额上交给国家,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借款和借款费用的核算问题。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发生了质的变化,除企业的自有资金外,借入资金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相应地,借款费用的核算问题也就突出出来。 对于每期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核算,其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借款费用的性质是什么?借款费用发生后,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还是进行资本化处理?如果允许将其资本化,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其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又应如何确定?如何区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应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这些问题处理得恰当与否,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正确衡量。 为此,财政部在1992年颁布《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之后,即于1993年正式将"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立项,并成立借款费用准则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借款费用准则。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
财政部于1994年7月6日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反馈意见。 此后,在我国
证券市场发展中,一些企业也出现了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操控利润的问题。例如,某
上市公司1997年年报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原因是1997年度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和应付
债券利息8000多万元被资本化计入了工程成本。该工程实际上是在1995年下半年开始投产的,1996年可以生产合格产品,中间曾一度停产,1997年生产了某产品1680吨,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
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是因为
注册会计师与该公司对8000多万元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有分歧。公司认为该工程不同于一般工程,其技术指标要求高,试生产产品不能投放市场,一旦停工后,清洗、调试设备的成本又较高,所以工程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有一个整改和试生产过渡期,应属于工程在建期,该工程借款和应付
债券的利息8000多万元应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注册
会计师认为,从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看,工程既已投入使用,而且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创造效益,说明该工程已经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工程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非"工程未完工"所致,而是由于缺乏流动资金,工程应当被判定为已经完工交付使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关利息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8000多万元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同意这样处理,因为这将会导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并资不抵债。借款费用
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制定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行为提出了紧迫要求。 2000年,在吸收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近年来
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国企改革中所碰到的
会计实务问题,对借款费用准则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于2000年底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制定,在2001年年初正式对外发布。 二、关于定义 (一)关于借款费用的定义 由于本准则规范的是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因此对借款费用进行严格的定义和内涵上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对借款费用进行准确核算的前提。从制定有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的国家以及国际
会计准则来看,均对借款费用作了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借款费用的定义与《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相同,即认为,"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
其他费用",其内容包括: (1)
银行透支利息和长期及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依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会计》确认的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费用; (5)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
澳大利亚、
日本、
巴基斯坦、
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采用了与
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的定义。 较为特殊的是
南非和
美国会计准则的定义。
南非除了采用
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外,在借款费用内容中还包括: (1)套期费用,包括
外汇合约的升水; (2)利率期权和外币期权费用。
美国在《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4号--利息费用资本化》中对利息费用作了定义,认为利息费用包括: (1)有明确利率的负债的利息; (2)一些特定应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