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直属管理企业 、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我部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我部发布的会计准则,我们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8月底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联系人:冷冰 陈瑜电话:010——68552542传真:010——68553016邮件:casc@casc.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另发)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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