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印发 《工业企业
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 (92)财会字第6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的
会计核算
工作,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制定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工业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抄送:(略)附件: 工业企业
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 为了贯彻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 ,规范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
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
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
财税机关、开户
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
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
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
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
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
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
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
外汇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
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车间、部门周转使用的务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
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
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