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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7:55:41
国务院各部,建设
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深圳市
分行: 按照
国务院
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
教育费附加
,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
教育
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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