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与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
股票香港上市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
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
会计制度,并报当地
财税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我部。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
股票香港上市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满足股份制试点企业发行的
股票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对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称《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外币业务 1.《
会计制度》中的外币帐户是指发生外币业务的货币性帐户,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 2.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如企业自外汇调剂中心购入,外币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有差额的,仍应按照国家
外汇牌价进行折合登记有关帐户,其差额单独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进行记录和反映,随购入外币的使用而转销。如企业在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应先弥补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弥补后仍有剩余的,应列作当期收益。 3.月份和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
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列作汇兑损益。在编制期末会计报表时,应将有关货币性帐户的外币金额及其折合率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
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的折合率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数额与原帐面数额的差额,可区别情况处理: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收益或虽为汇兑损失,但该损失占上年实现利润的比例不足 5%的,可不进行调整;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损益的比例大于 5%的,则应对上年末
会计报表加以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坏帐准备 企业的应收帐款应提取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的计算方法,以及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采用的计提方法及提取比例与国家统一规定不一致的,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差异,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将其差异予以说明。 三、关于存货 企业的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的方法进行计算。 在确定存货的历史成本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应调整存货的帐面价值,其调低部分计入本期损益。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税务规定有要求,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 存货估价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存货可变现价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栏内加以注明。 四、关于长期合同工程 长期合同工程是指
建筑一项资产或构成一个单项工程的几项资产,合约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期间才能完成的合同,与建造资产的合同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也包括在内。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应当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进行
会计处理。完成百分比法,只有在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预计时才能使用。对根据
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如预计可能发生亏损的,随当计提亏损准备,但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此项亏损准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缴纳所得税。 五、关于非常项目 非常项目是指企业发生的正常业务经营以外的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益。 企业非常项目应列作营业外收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损益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同时将每项分常损益的内容及金额,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以及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记帐。 企业对
其他单位的
股票投资,如果发生
股票市价持续低于面值,而且预期于短期内不可能改变时,可以按预计将要发生的损失计提亏损准备。 七、关于递延税项 企业按
会计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的内容不同或时间不同而导致计算的利润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