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
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 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
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 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 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 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 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
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 、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各级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101102103105111201203301302303401402404405407411412413414415416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暂付款 固定资产二、负债类 应付福利费 暂收款三、
基金类 经费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 职工福利
基金四、收支类 经费收入 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缴收入 其它收入 人员经费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
其他支出二、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 、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入银行的款项。 2.将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收到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 收入”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 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2.社保机构将上级补助或下级上解收入款项存入财政专户管理费存入
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