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
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二、
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附件一: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
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
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
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及
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
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
会计报表报送主管
财政机关、同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
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
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
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
商业承兑汇票和
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和
其他投资。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
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
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
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
商标权等各种
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
银行承兑汇票和
商业承兑汇票。 (3)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