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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7:54:04
广东正中
会计师
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5日来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请示》(粤会所(99)函010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
会计制度
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
会计报表
时可以在合并
会计
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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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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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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