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级
林业主管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
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
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
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 实施单位收到
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发生天然林保护经费支出,借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
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会计报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千元 ┌──────────┬──┬────┬─────┬───────────────────────────┬─────┐ │项 目 │合计│森林管护│基本养老?│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下岗职工分│ │ │ │事业费 │险补助费 ├──┬────┬───────┬──────┬────┤流安置费 │ │ │ │ │ │小计│
教育经费│医疗
卫生经费 │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 │ ├──────────┼──┼────┼─────┼──┼────┼───────┼──────┼────┼─────┤ │ │1 │2 │3 │4 │ 5 │6 │7 │8 │9 │ ├──────────┼──┼────┼─────┼──┼────┼───────┼──────┼────┼─────┤ │一、以前年度累计结余│ │ │ │ │ │ │ │ │ │ ├──────────┼──┼────┼─────┼──┼────┼───────┼──────┼────┼─────┤ │二、本年增加 │ │ │ │ │ │ │ │ │ │ ├──────────┼──┼────┼─────┼──┼────┼───────┼──────┼────┼─────┤ │三、本年减少 │ │ │ │ │ │ │ │ │ │ ├──────────┼──┼────┼─────┼──┼────┼───────┼──────┼────┼─────┤ │1.基本工资 │ │ │ │ │ │ │ │ │ │ ├──────────┼──┼────┼─────┼──┼────┼───────┼──────┼────┼─────┤ │2.补助工资 │ │ │ │ │ │ │ │ │ │ ├──────────┼──┼────┼─────┼──┼────┼───────┼──────┼────┼─────┤ │3.
其他工资 │ │ │ │ │ │ │ │ │ │ ├──────────┼──┼────┼─────┼──┼────┼───────┼──────┼────┼─────┤ │4.职工福利费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