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
会计核算,根据
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
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在建项目2002年9月1日前的基建会计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账。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软件将于近期下发。本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
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1.本制度根据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
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还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3.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大小,设立内部基建管理机构或基建班子,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4.本制度按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5.本制度分为三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6.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科目编号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如因会计核算需要,可增加明细科目的设置。 7.本制度规定的
会计报表格式为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报表的基本格式。 8.国税局系统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要求另行布置。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补充,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表科目 资金占用类科目 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编号 编号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1 基建拨款102 设备投资 30101 以前年度拨款10201 在安装设备 3010101 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10202 不需要安装设备 3010102 国家计委基建拨款103 待摊投资 3010103 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10301 建设单位管理费 3010104 器材转帐拨款1030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3010105 自筹资金拨款10303 勘察设计费 30102 本年基建拨款10304 临时设施费 3010201 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10305 施工机构转移费 3010202 本年国家
计委基建拨款10306 坏帐损失 3010203 本年当地政府
财政补助拨款10307 耕地占用税 3010204 本年器材转帐拨款10308
土地使用税 3010205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10309
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331 应付器材款10310 概(预)算审查费 332 应付工程款10311 招标管理费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10312 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费 35101 调入设备10313
固定资产损失 35102 调入材料10314 器材处理亏损 35103 转入未完工程10315 报废工程损失 352
其他应付款10316 设备盘亏及毁损 361 应交税金10317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36101
耕地占用税10318 城市规划费 36102
土地使用税10319 施工水、电使用费 36103 其他税金10320 水、暖、电增容费 364 其他应交款10321 利息10322 其他待摊投资104 其他投资10401 房屋购置10402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10403
无形资产105 转出投资10501 专用道路10502 专用通讯设施10503 送变电站10504 地下管道10505
其他转出投资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10601 水土保持10602 城市绿化10603 项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