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新闻出版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新闻出版业执行。新闻出版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电影、
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
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0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新闻出版业的会计信息,有利于
新闻出版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
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闻出版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
新闻出版业
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仅对
新闻出版业主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由《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发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报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印刷物资供应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组成。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出版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版单位")、发行企业、报业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印刷物资供应企业应根据其经营特点,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1.出版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出版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在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时,应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2.出版单位内部单独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期刊、印刷等机构,参照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在出版单位统一的会计账簿体系之内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3.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可对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4.出版物经审批报废时,应按报废清单设置辅助账。再销售时,其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5.出版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发行机构经销外版出版物,属受托代销商品的,应按《企业
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属非受托代销的,应将购进出版物视同本版出版物进行管理与核算,其中采用售价核算的,可在"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中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6.原在"编录经费"科目核算的可以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作为出版物的直接成本,在"生产成本--
其他直接费用"科目核算。 不能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通过"编录经费"科目核算,并按照合理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相关出版物的成本。 7.出版单位以提供广告服务、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含租型)、版权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其广告收入、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收入(含租型收入)、
版权贸易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否则,在"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 8.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
宣传推广;可视同委托代销方式按
合同规定以推销出版物总定价(码洋)的一定比例支付
宣传推广费。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
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应计生产成本"、"编录经费"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产品成本差异"、"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
其他应交款"、"资本公积"、"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