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
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工具△
会计 规定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80份 2005年8月30日印发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
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
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
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
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第四条 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规定,
其他贷款承诺除外。第五条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一)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三)采用权益法处理的股权投资;(四)租赁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五)
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六)企业合并购买方在或有对价
合同中的权益;(七)债务重组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第六条 企业涉及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衍生工具,应当比照本规定处理。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一)交易性金融负债;(二)其他金融负债。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三)衍生金融工具。第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投资的期限不确定;(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其他投资机会及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
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三)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四)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