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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3:28
 
     1994年2月21日 (94)财会字第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
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
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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