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地方实施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加强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现将《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地方财政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地方财政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地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总预算
会计核算,对地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地方财政总预算
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
财政总预算
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
二、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
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其他结余资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核定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四、尚未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
财政总预算
会计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五、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
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
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结余资金的凭证,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用后,冲抵“暂存款”科目,即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在
财政决算报表编报说明中作出专题说明。
七、本规定自2003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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