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4月至8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采取上下联动方式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及范围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以及负责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全力推动。
本次检查的重点确定为烟草、金融、医疗、施工房地产等行业。其中,各专员办的检查名单由财政部统一下达,另行下发。各地方的检查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医疗卫生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行业范围内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检查名单确定之前要与当地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调沟通,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凡有关部门2001年底或2002年初已进行了全面检查、或纳入了有关部门2002年审计或检查计划的单位,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一)专员办实施的检查以就地检查为主、交叉检查为辅,就地检查的由专员办负责处理,交叉检查的由财政部负责处理。检查工作全面结束后,财政部统一汇总情况,统一发布公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告,并按本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
(三)检查工作应以财政部门人员为主,可以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专员办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检查质量统一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检查有关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专员办检查单位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确定一家检查或指定由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地方检查中涉及此类问题的,由财政厅(局)按此原则协调办理,以减轻被查单位负担。属于需跨省检查的事务所,检查单位应与被查事务所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沟通,取得支持。
(五)财政部将对此次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企业2001年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主体和审计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
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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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
重要科目以“*”表示
表2 资产负债表检查工作表(负债及权益)
企业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重要
科目 负债及权益 审计前企业报表数 CPA审计后企业报表数 上报财政部报表数 检查组审定数 备注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未交税金
未付利润
其他未交款
预提费用
待扣税金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其他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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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
重要科目以“*”表示
表3 利润及利润分配检查工作表
企业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重要
科目 项 目 审计前企业报表数 CPA审计后企业
报表数 上报财政部报表数 检查组审定数 备注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
加:其他业务利润
减: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转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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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为汇总表,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结果都汇入此表,对于事业单位,利润总额一栏为结余。
表7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表
专员办: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会计报表主要项目失真数额 主要违规事项 承办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审计
报告类型 备注
资产不实 所有者权益
不实 利润总额
不实
注:1.会计报表主要项目失真数额为财政机关抽查前报表数与抽查后报表数的差额,正数表示虚增,
负数表示虚减。
2.备注栏填未披露前述事项、部分披露前述事项或已披露前述事项。未披露前述事项是指注册会计
师虽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未对前述违规事项提出保留意见;部分披露前述事项是指注册会
计师虽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只对前述部分违规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已披露前述事项是指注
册会计师对前述主要违规事项已作披露。
3.本公告之附表客观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尚未对审计责任加以认定。
表8 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月 日
基本情况 检查情况 处理情况
检查
单位 检查户数 资产不实情况 利润不实情况 补税情况 处理责任人情况
总数 分行业户数
检查前数额 检查后数额 资产不
实金额 资产失真比例 检查前数额 检查后数额 利润不实金额 利润失真比例 补缴所
得税 补缴其
他税 企业 会计师
事务所
电力 烟草 金融
保险 医疗 房地
产 其他 (亿元) (亿元) (亿元) (%) (亿元) (亿元) (亿元) (%) (万元) (万元) 已移送责任人
人数 处理处罚 的事务所 户数 处理处罚人数
注:1.检查单位一栏中填入负责组织检查的专员办或财政厅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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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一、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表中的表1至表5为工作底稿表,表6至表8为汇总情况表。
二、专员办应上报表1至表8及含全部表格的软盘,财政厅(局)只上报表8及含表8的软盘。
三、表1、2、3为工业企业抽查工作表样表,其他行业会计报表如有不同,抽查工作表及表中各项目由检查单位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和被检查单位的情况自行更改项目。
四、表1、2、3中:“审计前企业报表数”,指未经注册会计师(CPA)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中相应数字;“CPA审计后企业报表数”,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已调账的企业会计报表中相应的数字。如果企业未经审计,该栏不填;“上报财政部报表数”指企业上报财政部报表中的相应数字;“检查组审定数”,指经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检查审定的企业报表实际数字。
五、表6中:“抽查前报表数”指检查组抽查前,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数;“抽查前与抽查后差额”=抽查前报表数-检查组抽查审定数,结果为正数的填入正差额,结果为负数的填入负差额,负差额一栏应填负号。“事务所名称”一栏必须填入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称;“出具审计报告类型”一般分为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发表审计意见四种,未经审计的企业,此栏填入“未审计”。
六、表7中:“企业名称”一栏应填入被检查会计年度中企业的实际名称,以当期工商注册企业名称为准;“会计报表主要项目失真数额”=抽查前企业报表数-检查组抽查审定数,正数表示虚增,负数表示虚减。
七、表8中:“资产不实情况”和“利润不实情况”中,“资产失真比例”=“资产不实金额”/“检查后数额”,“利润失真比例”=“利润不实金额”/“检查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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