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煤炭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和《
煤炭行业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其他有关在京公司:
为了加强对
煤炭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财务管理,规范
会计核算
工作,根据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
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及
会计核算办法,结合煤炭行业
养老保险的特点,部制定了《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基
金
财务制度》、《
煤炭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会计核算办法》,并经
财政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原《
煤炭企业养老
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二、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
煤炭行业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四、
煤炭行业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会计核算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
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
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
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
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并定期向上级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报上级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
财政补贴和
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
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
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
基金购买国家
债券或存入
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由
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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