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各
证券公司、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现印发《
证券公司
财务制度》,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目前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
证券业务的核算遵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
证券公司
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
证券公司。
综合类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
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
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
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
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
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
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
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
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
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
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
投资者未按投资
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
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
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
资产评估或者
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
其他款项。
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
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置之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二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
证券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
债券和
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
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
固定资产应付款)和
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
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发行
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
证券款、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存放
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
其他形式的
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
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以及
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
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
证券,包括自营
股票、自营
债券、自营
基金等。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
基金投资)、长期
债券投资和
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自营
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有关费用)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公司购买
股票和
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
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
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
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
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
股票股利,分别作为增加自营
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售自营
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出售自营
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
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
债券投资按
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
债券,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
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
建筑物、机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
固定资产。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
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
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
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
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
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
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
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
固定资产,按租赁
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
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
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改建、扩建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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