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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19:03:20
    地质矿产部、核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轻工总会、中国大洋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地质事业发展,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地勘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机构的检查监督。

    地勘单位的财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地勘单位应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多种经营企业应对地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报送财务报告,备案内部财务制度等。

    第四条  地勘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地勘单位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制定和完善各项定额;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国家基金和负债第六条  国家基金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勘工作拨款划转等所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国家基金。当发生下列情况,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国家基金

    1.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在地勘单位之间成建制无偿调拨资产而增加或减少的资金;

    2.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偿转让取得的净收入,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

    3.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

    4.其他批准的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条  地勘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

    第九条  地勘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条  地勘单位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二条  地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地勘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

    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也视作存货第十七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或估价计价。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地勘单位,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地勘单位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另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地勘单位领用的专用管材和专用工具以及其他生产器具,可按受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地勘工作成本。

    第二十条  地勘单位对存货(不包括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中的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地勘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已购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单位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偿调入的,按照调出单位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和原安装调试费,加上新安装调试费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地勘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地勘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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