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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4:23: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4]8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但在有些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收费不合规、欠缴税费、基础管理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与成效,直接关系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也对当地的事业发展和政权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政策。不断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财会规章制度,严格核算程序,认真执行财经法规,使各项政策法规真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个人,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
的轨道。
  二、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明确了财会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则以及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违反财经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财务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和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制。要将财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年度考核,对财务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追究其主管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凡没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单位,要抓紧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在此基础上建帐,对长期挂帐的往来款项进行逐笔清理,强化财务基础管理,完善财务制度
  三、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依法理财,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每一项资金,是每个财会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准则,要针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明确重点,严格管理。
  (一)各单位所有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帐外帐”的存在。行政事业单位“帐外帐”的存在,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各单位要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作为整顿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大监控力度,对私设“帐外帐”的,依法没收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书》或《审计处理决定书》的单位,要限期执行或整
改。各单位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不得私存私放,逃避监督,以便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行政性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社会各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对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及时更新,防止把不合理、不规范的内容通过公示“合法化”。凡是没有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单位必须停止执行。对不合理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对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的,应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政部、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规定,由财政、审计部门予以没收。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乱收费专项治理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收费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长
期性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三)加大国有资产监督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违者除没收处置收入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对出售、出租小轿车和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要严格申报、审批手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租售,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对未缴税费的单位,一经发现,及时提请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对出租、经营办公楼等不动产所得收入,各单位要按照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淮南市监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国有资产租赁、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淮财收费[2004]25号)规定,认真自查,如实填报《国有资产租赁、经营情况调查表》,按规定时间把国有资产经营、租赁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有关评优,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四、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法监督是重要保证。2004年底,市政府将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专项集中检查整顿活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进行通报外,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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