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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国农办字…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19:46:51
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了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依据为世界银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有关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第三条  国家项目办对提取的世界银行贷款,按提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拨付给各项目省,并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本项目的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类物资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国家项目办设立财务会计组。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成立财务会计组,财务会计组设在财政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会计组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能。

    第六条  国家项目办财务会计组的职责

    1.负责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和招标采购物资结算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地方各级项目办的财务管理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3.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审核、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4.负责统计、分析、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国外培训和考察费、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费和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6.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7.负责办理项目管理中财务方面的其它工作

    8.参与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编报工作

    9.参与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工作

    10.协助财政部有关司局做好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工作

    第七条  省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的职责

    1.负责办理提款报账和项目资金的拨付;

    2.负责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检查和监督下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负责有偿资金的债务落实、回收和还款;

    4.负责国内外培训和考察费、本级项目前期费、管理费的具体审核、管理;

    5.负责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

    6.具体负责地方各级项目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7.负责对省以下项目办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费提取、上交、分配的管理;

    9.办理项目管理中财务方面的其它工作

    10.参与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编报工作

    11.参与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地(市)以下项目办财务会计组的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事,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人员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因某种原因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章  配套资金筹措和拨付

    第十一条  本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财政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和群众投劳折资组成。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由年初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群众自筹资金包括:项目区群众自筹的现金、以物折资。群众自筹资金由村委会负责上缴乡(镇)财政所。

    第十四条  群众以物折资由乡(镇)财政所、项目办负责核算。项目施工单位根据群众交付材料的质量,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以物折资金额,填写以物折资折算单。乡(镇)财政所、项目办核实后入账。

    第十五条  群众投劳折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工程项目完成后,由负责提供劳务的行政村,填写劳务折资结算单,经乡财政所和项目办审核确认后入账。投劳折资的单价应根据世界银行核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顺序:先使用群众自筹资金和劳务,后使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是先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再地(市)财政配套资金,后省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地方配套资金的拨付程序:

    1.省项目办财务会计组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将本级筹集的财政配套资金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通知项目地(市)办理有偿资金借款手续。

    2.地(市)项目办财务会计组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将本级筹集的财政配套资金和上级资金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通知项目县(市)办理有偿资金借款手续。

    3.县(市)项目办财务会计组将本级筹集的财政配套资金或收到上级拨借的资金后,按照项目计划,工程项目和施工进度或验收文件拨借到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财政所。

    4.乡(镇)财政所按照工程项目计划,施工进度或验收单拨借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世界银行资金的支付与偿还

    第十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按照世界银行支付指南,由国家项目办财务会计组通过偿还支付、直接支付、特别承诺支付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  报账资金应由各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项目各类资金的使用顺序:根据世界银行确认的支付比例,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报账工程,必须先支付地方配套资金,后支付世界银行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同时支付(限货物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资金的有偿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转借,层层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否则不能拨付借款。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50%由中央财政偿还,50%由各省偿还。地方还款部分,按借款合同,自借款使用年份起第四年开始还款,每年偿还25%,到第七年全部还清。资金的年占用费率为1.2%,与本金一并偿还。省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还款计划,在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分两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国家开发办的回收专户。对逾期未还的,一律按6‰的月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费和项目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由各省按项目财政投资总额(含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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