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交的理规关的管的通货暂财定管行财暂》行易》《商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维护商品
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商品
期货交易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商品
期货交易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
商品
期货交易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
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
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
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
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
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
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
期货交易所或
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
期货经纪机构在
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
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
其他经济
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机构和
期货投资企业及
其他经济
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
外汇等金融
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
其他经济
组织从事商品
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和
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
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
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
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
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
期货投资企业及
其他经济
组织的主管
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
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法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
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
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由会员投资组建的
期货交易所,其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
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
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可按既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
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
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
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经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
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
第九条在持续经营期间,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其结清所有债务之后,对会员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数额予以退还;
(二)列作营业收入的年会费,不予退还;
(三)构成注册资本的会员资格费,如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会员按章程规定转让会员资格,则不予退还。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帐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对
银行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付给会员。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接受会员对其应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当会员不能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
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用于弥补该会员亏损。
依法处置会员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会员亏损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的抵押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可上市的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一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帐目必须在当日结清,并通知会员。
至少应当按月制定固定格式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的资金结算核对单交付会员,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必须加强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必须结清所有会员的平仓盈亏和浮动盈亏,相应调整盈利会员与亏损会员的保证金帐户金额,实行每月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会员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第十四条会员合约成交或履行实物交割时,
期货交易所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手续费,并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对某期交易量比较大、手续费支付比较多的会员,可以采取在下期减收手续费的办法给予优惠,不得向会员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
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属于
期货交易所资本损失备抵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以
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由于
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由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以后期间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后,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十六条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以违约会员帐户的保证金给予补偿;如其保证金不足补偿时,
期货交易所代其补偿,并享有追索权。
确实难以收回,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报主管
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期货交易所对违规交易的会员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实物交割过程中的违约罚款除外。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购置为
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
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本身不得从事
期货和现货经营的交易。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后,
期货交易所因空头会员违约无法提交货物而不得不公开征购交易货物的,或者因多头会员违约没能接收货物而不得不拍卖交易货物的,作代办业务处理。
实际征购价格与多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或者实际拍卖价格与空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
的差价及有关费用,由违约会员负担。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
期货交易所对责任方实施的违约罚款,应当划转给受损方。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对保证金、手续费、交易盈亏等的资金结算和划拨,一律通过转帐结算进行,不得以现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定期编制
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应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提交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并报送主管
财政、
税务机关和政府
期货监管部门。会员有权了解
期货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
期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机构属于在
期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
组织,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机构向
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并按历史成本核算。
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
其他应收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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