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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税务总局 文章来源: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2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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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16日  国税发<199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86年颁发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几年来,对加强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情况变化,办法中的有些条文已
不适应。为此,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有关的方针政策,重
新修订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
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
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
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
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财会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企业领导要支持财会人
员的工作,维护财经纪律。
    第五条  企业财务工作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要定期向当地税
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或
抽调,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和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企业计划
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量和来源,及其实现成本利润的目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供求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在财务预
测的基础上积极而稳妥地编制财务计划
    第九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固定资金计划、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计划、
销售及利润计划、专用基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
    第十条  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提出不同要求。有关编报
时间、表式、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经批准
执行的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包括劳动资料中的各
种机器设备、房屋和建筑物等占用的资金。固定资金的主要来源有按规定提取的更
新改造基金、上级拨入和自身积累的生产发展基金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
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
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确
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工业炉窑、工具、
仪器、仪表和生产用具、管理用具,以及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和招待
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所)、疗养
院(所)、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
进行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
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
定的价值入帐。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帐。
    三、有偿调入或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或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
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帐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
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
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
价值的设备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
的利息、手续费等)。
    六、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同时进行技术改
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开支部分,应增加固
定资产价值,其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七、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
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九、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
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十、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租出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租(借)入不属企业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停工期间的
设备不提取折旧。
    (三)由于社会技术进步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
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备案后,予以报废,其未
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四)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采伐企业的伐
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
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算应提折旧,计入当月成本。对当月增加的固定
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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