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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税务总局 文章来源: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23:39:29

家税管集管务务通企发法家办的理办于理税税《运管城发试的关运的行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12日  国税发<199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0
年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管管理试行办法

                     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
济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独立核
算的城镇集体水路、公路运输企业,集体装卸搬运企业,集体联运、港口等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
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
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
止贪污资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
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会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企
业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谋
私利,照章办事。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税务机
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企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或
抽调。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和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财务
收支计划、固定资金计划、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计划、利润计划、专用基金计划等。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市场供求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积极而又稳妥地编制财务计划
    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提出不同要求。有关编报
时间、表式、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经批准
执行的年度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固定资金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包括劳动资料中的
各种运输、装卸设备,房屋和建筑物及其他机器设备等占用的资金。固定资金的主
要来源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
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
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确
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
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生产业务
出租的船舶、车辆和仓库,下同)。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
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
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所
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包括料、工、
费)入帐。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本企业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以
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应以买价加上支付的接车费、接船费(有
运费收入的,应予以扣抵),以及车、船的第一次修理、改装、增添设备等费用以
后的价值入帐。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原固定资产的价
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
帐。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
术改造,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项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
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六、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打捞的固定资产,应按现状估价,加上第一次的修理费用入帐。
    八、购置或自行组装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
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九、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
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
的利息、手续费等)。
    十、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十二、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工程船舶、仪器仪表以及其它固定资产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和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租(借)入不属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停工期间的设
备不提取折旧。
    (三)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
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后,予以
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因遭受风、火、水、震
等灾害非常损失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
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算当月应提折旧,计入当月成本,对当月增加的固
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对使用的车辆、
运输工具,可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使用里程计算提取;对某些价值很大,而
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可按工作时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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