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的试的发理资财通通》住法发通关的印发的财》【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住房资金的
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住房资金的
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章名】附件:关于住房资金的
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
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
进行,根据
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
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坚持立足于现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
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
的转化、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
工作。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
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各级
财政住房专项资金
(一)各级
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
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各级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维修和管
理的资金;征自于住房的
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于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旧住房
出售收入的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
基金;各级
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预算
安排的房改经费等。
各级
财政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凡是预算上有明确科目的,全部划转;预算上难以与
其他经费划分开的,应确定划转比例。具体划转办法,地方
财政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的由
财政部确定。
(二)各级
财政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
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
其他支出。
中央单位的房改经费,由中央单位向当地
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或申请,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向地方
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
,再由地方
财政部门办理转拨或转贷手续。
四、城市住房
基金 (一)城市住房
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的拨款(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的资金;住房房
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各级
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等);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积金的
经营收益;城市住房
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城市住房
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
;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
其他支出。
(三)城市住房基金实行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办法。城市住房
基金由各级
财政部
门管理,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和申请,经
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
或贷款。
五、国营企业住房
基金 (一)国营企业住房
基金的来源和计提
国营企业住房
基金的来源是:企业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住房的折旧
费、大修理
基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取的住房租赁
保证金;从税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
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
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国营企业住房
基金的利息
收入;
其他资金。
国营企业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自行计提。住房的折旧费和大修理
基金,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按房改前三年平均数
计提。从留利中提取的房改资金,按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
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
数计提。计提的各项资金,经当地
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
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国营
企业住房
基金。
(二)国营企业住房
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
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
其他支出。
(三)国营企业住房
基金,按
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国营企业须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送住房
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的来源和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
基金;原有房租补贴资金;自管和委托代
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留归单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赁保证金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
比例提取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
基金中拨入或借入的资金;行
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的利息收入;
其他资金。
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以房改前三年平均数划转。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
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从预算外资金中按
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全额划转。
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划转。划转的各项资金,经当
地
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
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
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
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
其他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不包括
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
国务院国发〔198
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
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
管理、财政审批、
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送住房
基金财
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七、
其他 (一)公积金、直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住房
债券收入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其他形式筹集的收入等
其他住房资金,凡未纳入各级
财政住房资金、城市住房
基金、国营企业
住房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的,均按
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财政审批、
银行监
督的管理方式。
(二)
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城市住房
基金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住房资金
的
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各级
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制度。住房资金
的预(决)算报表,由
财政部另行布置。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住房
基金的
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并报
财政部备案。
(五)本办法由
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