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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局),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交通银行: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
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开展的需要,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
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现将国有
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财务管理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是指国有
商业银行(简称承办
银行,下同)受地方政府等部门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金融业务。该项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
财务管理体制,其
财务管理由同级
财政部门负责。承办
银行应将经办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与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严格划分清楚,单独设账核算;要严格执行《金融
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财务收支,认真做好
财务管理的基础
工作;必须接受同级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
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按期报送各类报表。
二、承办
银行要做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管理
工作。同时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承办
银行,应按两类业务分别提取
固定资产折旧费,共用资产可按有偿使用处理,租用方在租赁费用中列支。对共同开支的业务
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金融
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在两类业务中合理分摊。承办
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款利率,增加存款利息支出。
三、承办
银行要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的管理。原则上当年购建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如确属业务发展需要超过规定数额的,应报上级行审查确认后,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严禁以挂账等方式逃避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规模控制。
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应按《金融
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提取,不得多提或少提。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和坏账,承办
银行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行审查后,报省级
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五、承办
银行经办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利润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六、承办
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的
其他分配。
七、承办
银行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
其他附表。各级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办
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
财务管理与监督,并负责审批其财务决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财务管理办法,并报
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