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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7 15:24:32


sasac.gov.cn/gzjg/tjpj/cwjs/tjpj_cwjs_fj0024_02b.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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