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 >> 浙江省劳保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浙劳社老… 文章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发文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浙劳社老(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1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调整为48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5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