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安发〔2006〕117号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书”的报告》(西核质发〔2005〕98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3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三、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1.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2.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承压设备 资格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送: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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