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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地区个人从事客、货出租运输经营税收征管的问题(二)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6:52:49
四、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
。 1.扣缴义务人有权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扣缴纳税人应纳的各项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得多扣、少扣或截留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将主管
税务机关
颁发的委托扣缴税款证书以及扣缴的税种、定额税款、扣缴税款时间等向纳税人公开。 3.扣缴义务人如有违反《征管法》的行为;有多扣、少扣;应扣未扣;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未按照前款规定纳税期限解缴税款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三)
下一条法规: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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