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台湾省 >> 正文

我国台湾地区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 23:44:24
第 1 条 本细则依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四条所定有关传染病防治事项,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疫情监视、通报、调查、检验、处理及训练等。

第 3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预防接种,指为达预防疾病发生或减轻病情之目的,利用免疫原理,将疫苗施于人体之措施。

第 4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传染病预防,指传染病未发生前,有关卫生教育、环境卫生改善及病媒防治等相关措施。

第 5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疫情监视,指有系统地搜集传染病个案等数据,供分析、解释疫情,并作为防治措施评估、研拟及执行之依据。
前项疫情,指传染病在特定地区及特定时间内,发生之病例数超过预期值或出现集体聚集之现象。

第 6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通报,指负报告义务之医事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致死尸体,于规定时限内,逐案或定期汇整个案数向主管机关报告之行为。

第 7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调查,其分类及定义如下:
一 疫情调查:指除经医师或其它人员通报之传染病个案外,为了解是否有其它疑似病例,所为之各种措施。
二 流行病学调查:指为了解传染病发生之原因、流行状况及传染模式,所为之各种措施。
三 病媒调查:指为了解地区病媒之种类、密度及其消长等,所为之各种措施。
四 其它调查:前三款以外,为了解传染病发生之状况及原因,所为之各种措施。

第 8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检验,指为确定诊断或研判疫情,由实验室就相关检体进行化验、鉴定或其它必要之检查等行为。


第 9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处理,指传染病经报告后,为有效控制其传染之蔓延,所采行之各项防治措施。

第10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训练,指各级主管机关或接受其委托之机关 (构) 及团体所办理之在职训练及继续教育

第11 条
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称疫苗,指配合预防接种或防疫需要之主动及被动免疫制剂。

第12 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各种媒介传染病之饮食物品、动物或病死动物尸体,指经主管机关调查或检验其可致传染于人者。

第13 条
地方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所为之通知,应以书面为之。
但情况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14 条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必要时,指传染病发生而无法有效控制其蔓延时。

第15 条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立即报告,应于发现后一小时以内报告。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所称证实,指依其临床症状、流行病学数据或检验等方式予以认定之情形。

第16 条
各级主管机关于接到相关报告或通知后,对于需强制移送指定医院隔离治疗之传染病病人,应依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立即处置。
未经指定为传染病隔离治疗之医疗机构,发现各类应隔离治疗之传染病病人,应配合各级主管机关之处置,依医疗法等相关法令规定进行转诊事宜。

第17 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必要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未依医嘱定期服药,经劝告无效时。
二 专科医师认为应住院治疗时。

第18 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定由中央主管机关支应之各类传染病病人施行强制隔离治疗之费用,其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 医疗费用:比照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药价基准及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药品之申报进价核付。指定医院之传染病隔离病房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标准者,其隔离治疗之鼠疫、伊波拉病毒出血热及炭疽病病人,比照核付标准二点五倍核付;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开放性肺结核病人,比照核付标准一点五倍核付。但开放性肺结核病人之病房未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标准者,如已具负压且每小时换气六次以上,比照核付标准一点二倍核付。
二 膳食费:依指定医院所定收费标准之金额核付。
负担家计之传染病病人,因强制隔离治疗致影响其家计者,主管机关 得协调社政等有关主管机关依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令予以救助。

第19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予以留验、检查或施行预防接种等必要处置时,应注意当事人之身体及名誉,并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20 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所称依规定深埋,指深埋之棺面应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
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致死之尸体,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施行病理解剖检验者,应于病理解剖检验完成后,依同条第二项规定,于二十四小时内入殓,并以火化为原则。

第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