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87851005、87851752),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 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