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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
作者:冀地税函…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3:09:44
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你市石农发[1995]12号文《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不符合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现行规定。  首先,我国行使税收管理权的部门是税务机关,未经国务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签发税收方面的文件;其次,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发放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放贷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按现行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问题也做了批示;第四,营业税,所得税税法规定: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石农发[1995]12号文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政策的文件,建议你们责成农工委、农业局通知所属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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