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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操作规程
作者:石地税函…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3:07:49
为了做好石家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的通知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缴费登记  一、办理缴费登记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当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办理缴费登记的时间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应当自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三)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银行账号证明;4.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缴费登记程序  1.缴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对缴费人提供有关证件、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2.缴费人应当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连同有关证件、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在五日内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赋予缴费人计算机代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缴费人,责令其补正并重新填报。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登记完毕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份退还缴费人保存,一份交征收单位建立缴费人档案,一份本部分留存。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月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情况传递表》后3日内,进行缴费登记的核对。  二、变更缴费登记  (一)需办理变更的情况缴费人以下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1.缴费人名称;  2.地址或住所;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4.税务登记证号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7.企业(单位)注册类型;  8.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帐号;  1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变更时间要求缴费人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果不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人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2.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复印件;4.缴费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5.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变更程序  1.缴费人变更缴费登记,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缴费登记书面申请和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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