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3月1日(含)起,在我市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含)起,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远洋运输船员,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其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4800元的合计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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